授 權 書
授權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上鈞事務所提出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公認證事件,因事不能親自到場。為此依據公證法第76條、民法第106條規定,提出本授權書,授權姓名
民國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代理人,代理授權人到場提出公認證的聲請,授權人並許諾被授權人得為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及代簽署、用印於本事件之契約及相關文件。
授權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住址:
被授權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
一、提出本授權書時,授權人倘為個人時,須另附授權人的印鑑證明書。
二、授權人倘為公司,得提出下列文件以代替公司之印鑑證明書:
(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與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的影本。
(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六個月,除提出該副卡正本外,須再提出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公司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公證人如對授權之真正仍有疑慮,得依公證法第101條規定予以查證,或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通知分公司負責人本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