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賃 契 約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丙方)
玆為房屋租賃事宜,立契約書人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
房屋座落:
租賃範圍:房屋 □全部 □部分(如附圖所示)。
第二條: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約定及支付
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整,於每月 日前支付。
租金□含 □不含房屋租賃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房屋租賃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由承租人繳納,並將繳納憑證交付出租人。
第四條:保證金
乙方應於簽定本租約同時給付甲方新台幣 元整之保證金,以作為其履行本契約義務之擔保,且保證金不得抵付租金。該保證金於乙方在租約終止或屆滿時遷讓交還房屋並扣除其所積欠之債務、遷出商業登記及戶籍登記後,由甲方無息退還之。
第五條:使用房屋之限制
本房屋係供 □住家 □營業之使用。
乙方同意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它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承租人如有違反約定使用方式或禁止轉租約定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不須賠償;承租人則□需 □不需 賠償 個月租金予出租人作為違約金。
第六條 :承租人之責任及修繕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管理、暨維護租賃房屋,如因乙方之故意、過失、或使用管理維護不當致租賃房屋損壞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房屋如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自然或天災損壞而有修繕必要時,在乙方通知後,由甲方負責修理,但乙方自行所為之增建裝飾及加工、日常消耗品(如燈泡),仍由乙方自負修理之責。
第七條:改裝設施
乙方如擬在租賃房屋上為裝設及加工者,應事先徵得甲方之同意,並應由乙方自行負擔費用暨自負管理維護之責,且不可損害房屋結構及影響其安全。於交還租賃房屋時,乙方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八條:租賃物之返還
本契約租賃期滿後,非經雙方合意另訂新的書面租賃契約並辦理公證,視為不再續租。乙方應於租約期滿、或終止時,將租賃房屋騰空遷讓交還給甲方,不得藉詞任何理由,繼續使用本租賃房屋,亦不得要求任何搬遷費或其他名目之費用,乙方未即時遷出返還房屋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按月請求按照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前項房屋之返還,應由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設備之點交手續。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第九條:遲付租金之效果
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經甲方定相當期間催告,乙方仍不為支付者,甲方得終止租約。
第十條:合意終止
本契約簽約後於期限屆滿前,□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得提前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得於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一個月前 □ 個月前通知對方,□並須賠償對方 個月租金。 □不須賠償。
第十一條:稅費負擔
房屋之稅捐由甲方負擔。
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社區大樓管理費、清潔費、乙方居住使用本租賃房屋所生之雜項費用及乙方營業稅捐由乙方負擔。
第十二條:遺留物之處理
乙方遷出時,如有遺留物品者,視同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處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由乙方補足。
第十三條:送達地址之約定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履約事項之通知、催告送達或為任何意思表示,均以本契約或公證書上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他方。若有送達不到或退件者、悉以第一次郵寄日期為合法送達日期,雙方均無異議。
第十四條:保證人之連帶責任
乙方如覓有保證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五條:未盡事宜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六條:其他特約事項: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__台□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__張□餐桌椅__張□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台□洗衣機__台□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張□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台□洗碗機__台□冷氣__台□排油煙機__台□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台□熱水器__台□天然瓦斯□其他 。
第十七條: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如公證書所載。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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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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