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證據:

經本所製作公證書性質為公文書(公證法第36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推定為真正,具備法定形式證據力,日後舉證、訴訟都較為便捷。

執行快速:

經本所公證,如為金錢給付(例如:租金、違約金、買賣價金等)、特定動產給付者,可約定強制執行,不需再經過冗長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