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經公證者,不得撤銷~

律依據:民法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

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其一部已移轉者,

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

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