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租賃契約公證應備文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上鈞事務所

《辦理房屋租賃公證須知》

出租人應備事項:

(一)出租人為個人者:

    1.房屋所有權狀。

    2.房屋稅單(稅單遺失者可至稅捐機關申請課稅現值證明代之)或契稅單(剛買賣者)。

    3.身分證正本。

    4.印章。

    5.租賃契約書一式三份(本所亦提供制式租賃契約)。

(二)出租人為公司者:

     1.房屋所有權狀。

     2.房屋稅單(稅單遺失者可至稅捐機關申請課稅現值證明代之)或契稅單(剛買賣者)。

     3.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卡或其抄錄本。

     4.公司大小章。

     5.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6.租賃契約書一式三份(本所亦提供制式租賃契約)。

 

承租人應備事項:

(一)承租人為個人者:

1.身分證正本。

2.印章。

(二)承租人為公司者:

1.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或其抄錄本。

2.公司大小章。

3.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本人(或公司負責人)無法親自到場辦理公證者,可出具授權書委託他人辦理,授權辦法如下:

自然人、個人之授權:

填載授權書並蓋印鑑證明上之印鑑章。

出具授權人之最新印鑑證明正本(至戶政事務所請領)供公證人存查。

公司負責人不到場之授權:

填載授權書並蓋與公司登記事項表上相同之大小章(必須完全相同)。

應出具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A、發表時間在六個月以內請帶該表正本及該表影本供核對,影本並加蓋公司大小

   印鑑章,留存公證處

B、發表時間超過六個月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正本,正本會留存公證處。

 

公證費用(依照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

以房屋課稅現值及租金總額取其高者,加上押金(保證金)之總額,依照司法院公佈之公證費用標準表,核計公證費。

例如:某房屋課稅現值為40萬元,租金每月2萬元,租期二年,租金總額為48萬元。租金總額48萬元比房屋課稅40萬元現值高,故以租金總額48萬元為計算基礎。再加上押金4萬元,總額52萬元。故依公證費用標準表規定,標的價額位於50萬元~100萬元區間之公證費用為3,000元,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公證費則為4,500元。

 

租賃應備文件檢查表

(請承租人按照下列表格準備資料,並先傳公證人俾便製作公證書)

承租人部分

承租人為自然人,本人親自到場者:

☐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承租人為自然人,但無法親自到場,是代理人到場者:

☐本人身分證影本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本人印鑑證明書(六個月內,向戶政事務所請領,用途:租賃公證)

☐授權書(務必蓋印鑑證明上的印鑑章)

承租人為法人,負責人親自到場者:

☐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表正本及影本 或 ☐六個月內公司登記抄錄本正本

☐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承租人為法人,負責人無法親自到場,是代理人到場者:

☐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表正本及影本 或 ☐六個月內最新公司登記抄錄本正本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授權書(務必公司登記表上的大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