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民法》規定的「約定利率上限」為20%,遠高於銀行放貸及借貸利率的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立法院於2020年底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將法定週年利率上限調降為16%,於2021年7月20日施行。這會產生什麼影響?已經簽的契約又該怎麼適用?
舊法規定對於超過法定利率的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這在實務上的解釋則是,債權人雖然不可以主張要債務人清償超過的部分,但如果債務人還是清償了就仍然有法律效力。
而修法後的文字則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也就是不生法律效力的意思,日後如果債務人不小心清償了超過法定利率的金額,就可以《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超額的利息。
以前簽的約怎麼辦?
既然修正後的《民法》第205條施行日期訂在7月20日,想必大家也很好奇在修法前就簽訂的契約該怎麼適用吧?
依據與《民法》一同修正的《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在修正施行前的契約也同樣適用新的法定利率,不過也只會影響到修正施行後的債務關係。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簡單講就是一份約定年利率為20%的契約,在2021年7月20日開始就只能請求16%的利息,但這天之前的部分仍然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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